广告词是以一地的方言进行表达的时候,它是否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呢?4月25日,重庆市高法院发布了2018年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,以提醒大家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,以及在商业行为中以防侵权,引发诉讼纠纷。
门头招牌和广告词被用 餐饮公司起诉维权
某餐饮公司在其经营的餐厅内使用“土炮李记串串香”门头招牌和“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,我们豆是重庆贼巴适串串香”广告词。庞某在其经营的“李记串串香回龙湾总店”内使用了相似门头招牌和广告词。
餐饮公司将庞某告上了市五中法院。餐饮公司认为庞某侵犯了其对“土炮李记串串香”门头招牌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和对“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,我们豆是重庆贼巴适串串香”广告词享有的文字作品著作权。
地区方言惯常表达方式不应由一人垄断
市五中法院在一审中认为,庞某侵犯了餐饮公司对“土炮李记串串香”门头招牌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,并构成虚假宣传,但由于该餐饮公司对“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,我们豆是重庆贼巴适串串香”广告词不享有文字作品著作权,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。
拿到判决后。餐饮公司不服,向市高法院提起上诉。
重庆市高法院审理认为,广告词“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,我们豆是重庆贼巴适串串香”使用了重庆地区的常用方言,是方言的简单排列组合,不具有独创性,没有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,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文字作品。
广告词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与该广告词是否具有独创性,是否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无关,地区方言是社会公众共有的资源和财富,其惯常表达方式不应由一人垄断。
为此,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说法:
在广告词的内容不具有独创性的情形下,即使该广告词是以某地区的方言进行表达的,亦不能增加其独创性,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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